在“一帶一路”倡議的推動下,中國與柬埔寨之間的經貿往來與人員流動日益頻繁。對于往返于兩國之間的個人而言,明確自己是中國內地稅務居民還是柬埔寨稅務居民,是進行稅務籌劃、履行納稅義務以及避免雙重征稅的第一步。
本文將基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柬埔寨王國政府對所得避免雙重征稅和防止逃避稅的協定》(以下簡稱“中柬稅收協定”)及兩國國內稅法,為你系統解析稅務居民身份的判定規則,并提供實用指引。
判斷稅務居民身份,首先要看各國國內法的規定。當中柬兩國法律同時對一個人認定為居民時,才需要動用稅收協定來“排解沖突”。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一條,中國稅務居民個人分為兩類 :
重要提示:持有中國戶籍的人士通常被直接視為中國稅務居民,但這并非絕對。例如,因學習、工作或探親在境外居住的中國人,如果在中國仍有習慣性居住的住所,依然是中國稅務居民 。
根據柬埔寨《稅法》及相關實務指引,符合以下任一條件的個人即為柬埔寨稅務居民 :
特別規定(申報制):
與中國不同,柬埔寨實行“申報確認制”。即使你滿足了上述居住條件,也必須由本人及其雇主共同向柬埔寨稅務總局(General Department of Taxation, GDT)進行正式申報,才能被認定為稅務居民并享受累進稅率。如果未申報,即便居住超182天,依然可能被視為非居民,按20%的單一稅率征收柬埔寨來源收入的稅款 。
當個人同時被中國內地和柬埔寨認定為稅務居民時(即所謂“雙重居民”),如何確定其最終歸屬?此時需要啟用“中柬稅收協定”中的“加比規則”(Tie-breaker Rules)。
根據2016年10月13日簽署、2018年1月26日生效的《中柬稅收協定》第四條第二款,雙重居民個人的身份需依次按照以下規則確定 :
首先看他在哪一方擁有永久性住所。這包括個人擁有或租用的、可長期居住的住宅、公寓等。如果僅在柬埔寨租賃一間公寓長期工作,而內地老家保留著家庭的住房,那么內地可能被視為永久性住所所在地。
如果在兩國均有永久性住所,則需要看其個人和經濟關系更密切(即重要利益中心)在哪一方。這需要綜合評判:
如果重要利益中心無法確定,或者在任何一方都沒有永久性住所,則看他的習慣性居處。即他經常居住在哪一方。
如果在兩國均有或均無習慣性居處,則看國籍(即擁有締約國一方的國籍)。對于中國而言,即是否持有中國護照/戶籍 。
如果連國籍也無法解決(如無國籍人或雙重國籍人),則由兩國主管當局(中國國家稅務總局與柬埔寨經濟財政部)通過相互協商程序解決 。
為了更直觀地理解上述規則,我們假設以下幾種常見場景:
背景:李先生持有中國內地戶籍,受公司委派到金邊工作,在柬埔寨租了一套公寓。他在北京仍有房產,但妻子已隨同前往柬埔寨生活,孩子在金邊國際學校上學。李先生在2026稅務年度在柬埔寨居住超過210天。
分析:
背景:王女士持有中國內地戶籍,在深圳居住。她受雇于一家柬埔寨咨詢公司,每周一飛往金邊工作,周五返回深圳。她的丈夫和孩子均在深圳生活。她在柬埔寨租有酒店式公寓,但未帶家屬。
分析:
背景:張先生已退休,注銷了中國戶籍,辦理了柬埔寨“退休簽證”常駐暹粒。他在柬埔寨購買了公寓,每年居住超過300天,且無意返回中國長期生活。其退休金仍由中國社保發放并匯入其在柬埔寨的賬戶。
分析:
如同中柬稅收協定第四條所示,國籍(戶籍)是最后順位的判斷標準,而非首要標準。即使擁有中國護照,只要你的“重要利益中心”在柬埔寨,你依然可能被判定為柬埔寨稅務居民 。
在中國,居民身份通常是自動判定(除非主動離境注銷戶口);但在柬埔寨,必須主動向GDT申報。如果你符合182天標準卻未申報,不僅無法享受居民的低稅率(0%-20%累進),還可能因漏報海外收入面臨合規風險 。
自2025年9月起,柬埔寨正式實施資本利得稅(CGT)。稅務居民的全球資產處置收益(如房產、股票)需在柬埔寨繳納20%的稅 。如果被判定為柬埔寨居民,務必注意處置海外資產(如出售中國房產)在柬埔寨的申報義務,以及在中國已納稅款的抵免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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